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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注册在先”的商标也能被告侵权!

点击:1317 日期:2020-09-09 选择字号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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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注册在先”的商标也能被告侵权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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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对于九牧王有许多并不陌生,它算是中国商务休闲男装品牌,也可以说是国内男裤行业的龙头企业。可惜的的是,九牧王因为一字之差就与“牧王”产生商标侵权纠纷案。

  日前,福建高院经二审宣判,判决上海凯撒皇实业有限公司(下称凯撒皇公司)、上海紫敬贸易有限公司(下称紫敬公司)立即停止侵权行为,并连带赔偿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(下称九牧王公司)经济损失200万元。

攀附他人商誉 进行恶意侵权

  据东莞商标注册公司了解到,九牧王公司持有第1271023号“九牧王”、第1521308号“九牧王”、第3062459号“九牧王JOE ONE”等注册商标。经营过程中投入大量人力、物力、财力对涉案商标进行宣传推广,“九牧王”相关商标已经具备较高的知名度,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。

九牧王商标注册

  第801503号“牧王”商标由鄂尔多斯牧王服饰有限公司持有,该商标注册于1995年12月21日。上海凯撒皇实业有限公司(下称“凯撒皇公司”)经许可取得“牧王”商标的使用权,而后生产制造在包装上使用“MUWANG牧王”商标的产品。上海紫敬贸易有限公司(下称“紫敬公司”)在其经营的网店中也使用了近似的宣传标识。

商标近似申请

  九牧王公司认为,凯撒皇公司和紫敬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,遂将两被告诉至法庭。

一审判赔100万 二审改判200万元

  泉州中院一审判决,凯撒皇公司、紫敬公司立即停止在其制造的产品及包装上使用“MUWANG牧王”商标,停止在销售侵权产品的网页页面、宣传照片上使用涉案商标,并连带赔偿九牧王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。

  之后,双方当事人均提出上诉。福建高院经审理后认为,凯撒皇公司、紫敬公司生产、销售涉案侵权服装的金额及获利额较大,攀附他人商誉、进行恶意侵权的主观故意较为明显,涉案商标侵权行为对九牧王公司的市场份额造成直接减损,影响较大。

东莞商标注册公司

  最终,福建高院判决凯撒皇公司、紫敬公司立即停止在其制造的产品及包装上使用“MUWANG牧王”标识,在产品的塑料挂件使用标识,在产品合格证上标注“品牌:牧王”;紫敬公司立即停止使用“牧王旗舰店”名称,在产品名称首部使用“牧王”,在销售侵权产品的网页页面、宣传照片上使用涉案标识,并连带赔偿九牧王公司经济损失200万元。

  值得一提的是,“牧王”商标早于“九牧王”商标注册,却被判为商标侵权方,引发大家广泛关注。

东莞商标注册公司分析

  我国商标注册遵循“在先原则”,“牧王”商标注册早于“九牧王”商标,为何还会造成商标侵权呢?

  上述案件,两被告公司对商标进行改变显著性的拆分使用,刻意突出与权利商标相近似的“牧王”文字,目的在于模糊与涉案商标的界限,主观上具有傍品牌、搭便车的故意,客观上也会造成一般消费者的混淆误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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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作为同业竞争者,凯撒皇公司、紫敬公司应当知悉“九牧王”品牌的知名度,在商业经营中应负有更高的审慎注意义务,对自身的商标进行严格的规范使用,以合理避让涉案权利商标,避免造成冲突。

  因此,在先注册绝不是进行商标侵权的“免死金牌”,构成商标侵权行为的,应该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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